第331章 事後风波(4k)(1 / 2)
第331章 事后风波(4k)
柯南倒也不是惊讶于沼渊己一郎被当场射杀,他又不是什麽真的圣母。什麽时候该救什麽时候不该救,要根据理性和局势来判断,要不然原作剧情里也不可能出现他直接把皮斯可留在火场里等死了。
只有在自己完全能控制局面,确保犯人的存活不会对无辜人群造成危险后,柯南才会选择尽可能保住犯人的生命。
这次他吓了一跳的原因仅仅只是因为纪一从警告到开枪的一整套流程实在是太丝滑了。
你tm根本就只是打算走个流程就直接击毙吧!
但柯南也不好说什麽,站在纪一的角度来说,放走沼渊己一郎的后果实在是太严重了。
他也只能叹口气,这都是本地的白痴警察惹出来的破事。
「我是东野纪一,发现沼渊己一郎,对嫌疑人开枪,优先确保现场未成年儿童安全,已开两枪,命中,嫌疑人无意识,请求急救。」
完事,本地警察继续帮忙找光彦。
当然了,找光彦的工作一点也不难,只要帮柯南的追踪眼镜充会好电,轻轻松松就找到了。
比较抽象的地方在于,光彦失踪的原因,是他听到步美和小袁说想看萤火虫,所以自己千里迢超跑过准备抓回去给人看。
也就是因为双手用来捂住萤火虫,所以没办法再去接侦探徽章的消息。
属于是拿命追小女生了。
更何况,我就说帝丹小学那天天放假的教育质量有问题吧?
小学一年级都不知道萤火虫不能随便乱抓,这东西因为各种人为影响,其实处于种群数量急速下降的阶段。
你们的科学课到底教不教环境保护的内容?
小心下次有人来「howdareyou」。
事情办完,收队准备回家。
但说是收队回家,肯定不会这麽简单。
首先是要配合本地对山村操和他的前辈进行处理,因为个人玩忽职守导致死刑犯逃走,这个罪名实在是太大了。
但实际上以这个国家的习俗,就像原作里高木和佐藤押送犯人被杀那一次,其实从性质上和这次一样,而且恰好两次的结局也都算是功德圆满,没造成恶劣影响,一般上级也就给个类似于原作里高木那次的「减俸」或者更高一点「停职」一段时间之类的处罚让你长长记性。
这次山村操那位「前辈」就正好如此,被给了减俸的警告。
然而很不幸的是,操哥并不属于这种「没有前科」的类型。
上次毛利小五郎被诬陷的冤案,已经让他吃到了减俸警告。
你别管那案子是不是凶手做局,反正在上级的官僚们看来,你可以宣布自杀然后无事发生,但绝对不能轻易把「名人」当成凶手。
抓对了算你没事,只要抓错了,那就是你全责。
毕竟真要是毛利小五郎无赖一点,表示被群马县警冤枉导致自己声誉受损,侦探事务所都接不到工作了,逼着你道歉赔偿·
没人想在这种民事案里和妃英理打对局。
她那个胜率实在是太吓人了。
只能说毛利大叔就算有各种各样的缺点,在这方面真是体面人,哪怕是自己扛着也没去为难自已的前同行。
可即便是如此,媒体们捕风捉影明里暗里对群马警方的嘲讽也是实实在在影响到了这些官僚们自己的前途。
他们能对造成这一切的山村操有任何好脸色吗?
所以,其实现在操哥身上就已经挂着警告和减俸了。
另外,你别管柯学世界的时间线到底是不是很抽象很逆天,在大夥看来,这次事件和上次犯错之间也就顶多过去了一个月的时间。
我勒个一个月让上级犯两次心脏病。
在这种情况下,除非山村操他奶奶真是大冈老头的初恋情人,否则群马县警的高层们完全没有任何一丁点道理把这种人留在自己手下。
没有任何缓和的馀地,这不开了留着等他害大夥一起丢工作吗?
当天下午山村操就直接被解职了。
行政效率高到令人惊叹。
这要是上级心黑一点,和操哥一样擅长甩锅,直接宣布经过内部调查这事是山村操和沼渊己一郎暗中串通,再用本地县警第一时间发现阴谋联合广对班迅速应对及时击毙逃犯抓捕山村操,没有造成任何其他实质性损失。
只要这麽定义,他们甚至真的可以直接把这事当功绩报至于操哥·在监狱里愧疚自杀不是很符合剧本吗?
只能说,还好是柯南世界的警方,就算是官僚也确实有底线,非常遵照真相地给山村操挂了个玩忽职守的真实理由,意思就是,这事我们群马警察认了,是我们自己用人不当。
另一边,纪一也有自己的「小麻烦」。
这里毕竟不是赤井秀一他们那,警方当场击毙逃犯虽然从各个角度来说,都非常合情合理,但是从感官上看,这一切对社会的冲击力还是太强了。
要不然你也不会总看到这边的各种刑侦影视剧里,警察也总要喊着「让劫匪接受法律审判」,下令击毙的总是用来给主角塑造登场机会的配角。
更何况这边对警察开枪击毙犯人的规定是非常严格的,不论当时情况如何,开了枪,一定要接受行政调查,确保是正当职务执行,不存在过当职权行使的嫌疑。
另一方面,虽然纪一各方面都严格按照程序走了,但是怎麽看都有点擦边。
首先,按照规矩,开枪击毙犯人必须要满足必须以逮捕为目标,除非出现「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难」的情况。即使对象是死刑逃犯,警察也要先行逮捕,只有在逃犯对现场人身安全造成「急迫且重大危险」时,才可以使用致命武力。
换到本案的情况,逃犯已经杀了三人并被判了死刑,只要他没有当场继续制造急迫危险,警察不能合法「直接击毙」。
这边的法律赋予警察的任务是「再逮捕并移送」,而不是「当场处决」。刑罚的执行权完全属于法务省矫正局,警察无权代替执行。
所以,如果要严格意义上死抠定义,沼渊己一郎只是逃跑,而没有攻击行为,警察不能开枪击毙。
那麽就算纪一严格遵守了先口头警告和鸣枪警告后再开枪,也是违规。
可偏偏就微妙在,现场有未成年人。
在这种场合,如果警方警告后,犯人没有制止行动,警方「不得已」开枪「制止」对方的行为,又是合理的。
然而本案的场景里,沼渊己一郎似乎又满足这个开枪的条件。
说似乎,是因为沼渊己一郎当时确实有行动,且没有因为警告停止,可他是在远离儿童而非靠近。
死抠定义又可以说他没有威胁未成年人的行为。
但这麽说的话,纪一又有反驳的道理,光彦是失踪状态,你敢说「远离」的沼渊己一郎不存在对他的威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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